对于品牌或平台的短信营销行为,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律师褚霞表示,根据《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内容,对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消息这一行为规定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规定,二是赋予用户拒绝权,三是相关主体的主动请求及其限制。
 
会议要求,电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完善现有短信营销预案,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加强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规范短信签名使用,不得接入违规转租资源,不得扩大签名使用范围,通过“回头看”,推动常态化治理。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要加强垃圾信息投诉受理、线索转办及监测分析等工作,发挥“风向标”作用,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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